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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甸县法院出台《末位淘汰制》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20    浏览:2674

     

     
     
      为惩处作风拖拉、自由涣散、工作缺乏激情的干警,创建“想干事的有机会、会干事的有舞台、干实事的受尊重、干大事的有空间、不干事的有压力、干不好事的没市场、干不成事的让位置”的队伍管理机制,不断增强干警的综合能力,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近日,该院出台了《末位淘汰制》。主要内容:一是对干警的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个人的业绩廉政情况占50分,其中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基本工作任务得40分,完不成任务的由部门领导视情况给予相应扣分,超额完成任务的由部门领导视情况给予1至10分加分。二是部门领导根据干警的综合表现,给予1至10分加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干警的纪律作风情况,给予1至10分加分;分管院领导根据干警的综合表现,给予1至10分加分;院长根据干警的综合表现,给予1至20分加分;各项得分之和为干警个人的总得分。三是得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者为优秀,给予奖励;得分在85分(含本数)至95分之间者为称职,给予适当奖励;得分在75分(含本数)至85分之间者为基本称职,不奖不罚;得分在75分以下者为不称职,属于末位淘汰范围,不予返还保证金,不给任何奖励。四是第一年不称职者,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待岗培训,发给基本工资并进行深刻反省,写出书面保证,视情况处理;第二年连续不称职者,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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