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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纷止争在一线,将“法、理、情”融于检察办案中

作者:镇雄县检察院  发布于:2022-12-16    浏览:2864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基层检察院建设整体水平提升,10月31日起,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基层院风采】栏目,展示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工作中的务实举措、经验做法,凝聚基层奋斗力量,助推新时代昭通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基层社会治理中常常面对各类风险隐患,如何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矛盾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检察环节?今天第8期,我们一起来看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的风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位于乌蒙山腹地的镇雄县,是有着170万户籍在册的人口大县,镇雄县检察院检察人员编制与当地人口数占比仅万分之零点四一。作为一个基层检察业务大院,办案过程中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内生稳定,一直是镇雄检察人的使命任务和价值追求。近年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举措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将“法、理、情”融于检察办案的各个环节,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厚植司法为民的检察情怀。

     

    坚持少捕慎诉,做家庭和谐的倾情守护者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只有人心和顺,家庭才能和谐,社会才能安定。

    2020年3月,该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非法拘禁批捕案件时,经过全面细致地阅卷后发现该案四名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很特殊。四名嫌疑人一个是被害人的父亲,其余三个是被害人的兄长,案发的起因是一家人在吃饭时,因琐事起了争执,被害人一下上了火,将手中的碗砸向父亲。见儿子竟敢当众忤逆,还对自己动手,一气之下,遂让其余几个儿子用“家法”教训,用绳子将被害人捆起来拴在家门口的树桩上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全身多处青紫受伤,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一级。

    “一个案件关乎一个家庭,关乎每一个当事人的人生,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

    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且具有殴打情节,本应从重处罚。但检察官考虑到该案是由父子家庭矛盾引发,经过认真思考,认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不能机械地办案,仅考虑有罪无罪、如何走法律程序,还应深入了解案件的起因,以及人性的真实动机,兼顾天理、国法、人情,让当事双方通过检察办案看到希望!

    于是,检察官及时联系到被害人,询问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赔偿后谅解其父亲和兄弟,被害人表示同意后,又联系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请其主持调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事后,四名犯罪嫌疑表示因法律意识淡薄悔恨不已,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也对其父亲兄长表示谅解,该院结合案情及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依法决定对四名犯罪嫌疑人作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立即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四名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家庭教育中,家教家规是有必要的,但如果“过度”,则会触犯法律。

    该院在办理涉及家庭纠纷类案件中,一直都要求每案必开展部门集体研判和社会危害性风险评估,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减少对立面。同时,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于司法办案过程中,融入于普法宣传教育中,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家庭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推动在社会上形成共同的执法司法理念。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做公平正义的忠诚捍卫者

     

    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要敢负责、勇担当。基层院办理的案虽小,办理过程和处理结果释放出的却是法治正能量,小案子也能传递大导向。

    邓某某因刘某某曾经举报其赌博而心生怨恨,2022年4月16日,邓某某与刘某某在发生口角纠纷后手持凳子欲殴打刘某某,但被旁人拉开后,邓某某欲再次殴打刘某某时,被刘某某推一下倒地,造成邓某某胸部骨折,经鉴定,邓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该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后认为,举报赌博等违法行为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义务,邓某某因此与刘某某发生矛盾纠纷,且欲拿凳子殴打刘某某系违法行为,刘某某阻挡属正当防卫,不宜作为犯罪行为打击。最后,该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无罪不捕的决定,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并对邓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检察机关不仅是犯罪行为的追诉者,更是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对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应当敢于担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不仅是“对与错”的决断,也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的定罪,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具体实践。

     

    深入走访调查,做人民呼声的忠实倾听者

     

    2020年9月,申某某多次组织他人以非法理由到镇雄县某某煤矿阻工、闹事,并提出让煤矿为其安排工作、要求煤矿对其进行赔偿等无理诉求,导致煤矿多次停工,最终造成煤矿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这样的群体性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就会激化人民群众的矛盾,为什么会多次阻工、闹事,为什么会提出无理诉求,申某某的真正诉求是什么?"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带着这些问题,该院承办检察官、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先后多次到案发地开展走访工作,进入煤矿查看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核实群、企纠纷。该院了解到,当地村民认为,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将饮用水资源挖断,导致村民缺少了水资源,但事后该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了村民的用水问题。

    针对这一情况,承办检察官立即向当地老百姓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向群众分析了到煤矿阻工闹事的社会危害性,积极引导老百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不能以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申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产生了违法的严重后果,表示认罪认罚。最终,该煤矿积极与周边群众双方达成和解,煤矿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涉群、企纠纷案件中,矛盾关系较为复杂,往往涉及民生问题。在处理该类案件时,既要做到打击与保护对立统一,也要妥善解决好企业发展给群众带来的不利影响,防止矛盾演化为刑事犯罪。

     

     

    “小案,常见多发,占基层检察院案件总量的90%以上,因此,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为了让群众对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该院领导还要求挂村政法干警和驻村工作队员不管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有矛盾纠纷,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化解,尤其是容易引发命案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土地纠纷,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处理,确保不发生严重后果。

     

     

    近年来,镇雄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排查涉案纠纷,深入开展走访调查。践行走访到一线、矛盾化解到一线、听取意见到一线的“一线办案法”,增强办案亲历性,注重矛盾化解时效性。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及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聚焦矛盾纠纷化解,促进案结、事了、人和,致力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有力维护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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