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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盲目帮忙“讲义气”,包庇洗钱终被捕

作者: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马关云  发布于:2022-05-23  来源: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马关云  浏览:3752

    近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逮捕的一嫌疑人涉嫌包庇罪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了朋友“讲义气”,多次作虚假供述包庇掩盖朋友罪行,还多次帮助朋友洗钱,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最终以洗钱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这是鲁甸县近年来办理的第一起洗钱犯罪案件。

    A为感恩其朋友,在监察机关对其朋友进行调查时,采取主动顶罪的态度,多次作虚假供述包庇朋友罪行,对抗组织调查。小A为了报答朋友恩情,还帮助朋友洗白贿赂款项,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并借用他人的多张银行卡长期提供给朋友洗钱。其朋友在收受贿赂款时指令行贿人将贿赂款存入小A提供的银行卡内,小A再按照朋友指示,多次将银行卡内的款项存入朋友指定的其他银行卡,或者将款项按照朋友指示转账到特定人员的银行卡内,从而达到将贿赂款洗白的目的。近10个月时间,数额达一百余万元。最终,检察机关以小A的行为构成洗钱罪依法将其批准逮捕。

    在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为朋友知恩图报应当合法合情合理,守住法律底线,铤而走险甚至违法犯罪的“友谊”不是真友谊,最终将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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