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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出台干警违纪违法报告制度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7-13    浏览:1783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关于开展和建立健全全省政法队伍建设“四项活动”、“七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法〔2009〕37号)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昭市政法[2009]27号和中共镇雄县委政法委员会镇政法[2009]1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及时了解、掌握干警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猓?銮糠锤???ぷ鞯恼攵孕院椭鞫?裕?⒅卮釉赐飞显し栏删?シㄎゼ托形?姆⑸???眨?蛐巯厝嗣窦觳煸撼鎏ǜ删?ゼ臀シūǜ嬷贫取?/span>
      根据该制度规定,该院各科、室、局、队发生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发生后的三日内必须报告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必须上报县委政法委员会,同时报告市院监察处,副科级以上干警违纪违法案件上报县纪委;该院纪检监察部门将发生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或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案件处理后,5日内将处理意见上报市院监察处、县委政法委员会,副科级以上纪违法案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同时抄送县监察局;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该院纪检监察部门须立即报告市院监察处、县委政法委员会、县纪委,最迟不得超过3天;对迟报、漏报、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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