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于:2009-06-12 浏览:3033
1996年5月4日,施明富向申荣借款9000元用于购车。第二年,施明富死亡。申荣于是要求施明富之妻王孝琼偿还欠款,多次提出要求无果后,申荣一纸诉状将王孝琼告上法庭。经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王孝琼赔偿申荣9000元。但判决生效后,王孝琼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申荣于是申请巧家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孝琼自从丈夫死亡后,生活艰苦,带着才在上初中的儿子仅靠每月300元的房屋租金生活。为了保证王孝琼母子的基本生活,经执行法官做申荣的工作,申荣同意分期履行,每年支付1000元。2009年4月,又到了还款的日子,但不幸的是,王孝琼被查出患子宫肌瘤,急需手术费,儿子上学的钱也必须向亲戚筹借。,已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荣得知这一情况后,不但放弃剩余得4000元债权,还赠予王孝琼的儿子1500元,保证其顺利求学。申荣的这一举动,不仅感动了被执行人王孝琼母子,也感动了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