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1日,被告人岳代明因帮别人磊坟砌碑时嫌坟场周围枯草太多,妨碍施工,便用打火机将坟边枯草烧尽后再开工干活,殊不知由此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巧家县白鹤滩镇迤博办事处溜沙坡人工林被烧,过火面积达1200余亩,烧毁林地974亩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1.5万元,引火“烧身”换来牢狱之苦。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岳代明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岳代明失火案属特别重大案件,但鉴于被告人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救火,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巧家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日前,该案已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