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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津县人民法院2018年首次强制搜查执结案件

作者:刘家羽  发布于:2018-04-24  来源:盐津县法院执行局  浏览:1860

    2018年4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依法搜查,成功执结一起赡养费给付案件,这是今年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首次采用强制搜查措施执结案件。

    案情概要:申请人刘某是被执行人张某的母亲,通过盐津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应每月支付刘某200元赡养费。2018年刘某申请执行到期赡养费1200元,盐津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2018年4月17日执行局法官周永华带领执行干警,依法到被执行人张某家中执行案件。当时张某家中只有其女余某在,了解得知张某做农活未回,执行法官随后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张某,张某均未接听电话,余某亦声称不知道其具体在哪里。

    被执行人始终不出面,执行工作似乎无法进一步开展,是不是只能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改天再来执行?但是下次来又遇到今天这样的情况怎么办?而且张某家地处盐津县某偏远乡村,单边车程三小时以上,日益繁重的执行任务也不允许多次毫无效率地往返执行一个案件。经验丰富的周法官并未被这种情况难倒,冷静分析后,觉得案款应该能执行到位。

    原来,此案已是刘某申请执行的第二期赡养费,在第一期赡养费执行过程中,张某曾以“刘某对她不好”及“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案款,盐津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将第一期案款执行到位。由此可看出张某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同时张某的家庭情况反映出张某是具有履行能力的,本次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说明张某极有可能转移或隐匿了财产。周法官充分考虑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提前向院领导请示报告,并做好了强制搜查的准备。

    最终,盐津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并提取现金人民币一万四千余元。次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到盐津法院承认自己的错误,为表诚意,张某在全部履行到期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自愿预付下一年的赡养费。鉴于张某承认错误,并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某罚款200元以示警戒。张某完全接受法院的处罚,并表示以后会主动履行赡养义务。

    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规避执行的行为,在执行工作中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其中一项工作目标即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盐津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及实地搜查,多措并举,成功将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找到,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受到相应处罚,盐津县人民法院将汲取经验,为决胜“执行难”工作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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